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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上海市南汇区大川公路2471-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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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销售条款
1.一般规定
1.1 本通用销售条款适用于上海长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卖方”)与其他公司(以下称“买方”)的任何及所有合法的销售交易。除非经卖方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尤其是促销与打折产品),买方所适用的任何与之相矛盾或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条件,均视为无效。
1.2 卖方向买方所出售产品的原料、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以及付款均应按销售合同进行。
1.3 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货物交付后则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1.4 假如买方正处于以下状况,该状况包含但不限于:延期付款或申请破产已发生,卖方有权立即向买方提出自贸易关系开始之日起的索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卖方了解并怀疑买方的资信状况时。此外,在发生此种情况时,卖方有权在交付前要求买方支付预付款、保证金或解除合同。
1.5除非买方的反请求得到卖方的认可或法院终审判决的确认,买方无权对购买价款作任何抵销、保留或扣除。
1.6买卖双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将现有协议转让给第三方,若一方在收到通知四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则转让不得生效;转让人应在通知中明确该点。然而,买卖双方应均有权,未经对方同意,将现有合同转让给集团内部公司。
1.7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卖方报价仅是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仅在卖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销售订单方能构成买卖双方的合同。接受订单应包括接受订单详情。若卖方的接受订单有别于买方的订单,则该订单是卖方作出的新的报价单,需买方书面形式的确认和接受。
1.8 价格与销售合同中固定的条款与条件一致。

2. 检验与异议
2.1 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对产品的包装、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将任何不符在提货单或托运单上记录清楚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卖方。
2.2 买方应认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2.3 质检后有任何异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遵循以下截止日期,书面通知应详细注明被认为与销售合同不符的产品名称和数量。
(a) 2.1 所提到的:买方收货后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b) 2.2 所提到的:产品有明显瑕疵,买方应在收货后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如有隐蔽瑕疵,应在发现后7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2.4 假如买方未能如2.3中所注明的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了产品,无需对其后提出的任何异议负责。

3.保证与违约
3.1 假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3.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所述的规格。但是不应将此作保证声明,而作为基于产品自身情况达成的协议。
3.3 如果对产品质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共同委托一位独立的授权技术专家给出意见。在买方严格遵循第2条检查与异议后提出合理的异议,卖方可自行决定选择更换或修理缺陷产品。
3.4 如在合法范围内,后续补救无法正常进行的,则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或减少付款,按合同规定承担有限货损责任。
3.5买方的索偿权和产品的质保期,在货物交付12个月后,即按时效条款的规定取消。特定产品的保修时间依据产品保修卡。

4. 责任
4.1 卖方应承担但不限于对其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货物损失的责任。
4.2 基于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主张包括: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违背合同基本义务。卖方承担的责任仅限于通常情况下典型可预见的损失。赔偿额度仅限于订单文件中标明的订单价值。
4.3 违背非合同基本义务,卖方应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卖方对无论何种原因给买方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或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所有权保留
5.1在买方完全付清与卖方业务关系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前,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
5.2 欠款货物需要与其它不属于卖方的货物一起加工、组合、混合或拌合的,则卖方应按照加工、组合、混合或拌合当时欠款货物的发票价格对其它加工货物的比例,享有新产品的共有权。
5.3 买方在此向卖方转让对欠款货物转售下的索偿权,卖方在此接受买方的转让。
5.4 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卖方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免除本公司按以上条款产生的抵押和转让,但抵押的价值必须高于应收款价值25%以上。
5.5 买方应被授权收取转售货物的应收款。如买家发生1.4节中提到的情况,该项授权即被停止。
5.6 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延迟付款,在卖方提出付款请求后,应立即退还已交付的的货物,同时让渡转售给第三方货物的求偿权。在此情况下,买方有义务返还已交付的货物。卖方采取法律行动、扣押交付的货物等此类要求和所有权保留的主张并不意味着双方解除合同。

6.不可抗力
卖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的单方行为、政府行为、公众骚乱、天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或类似战争状态、劳资纠纷、暴乱、罢工等超出卖方合理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

7. 订单取消与延迟
7.1 如果买方单方面取消合同而造成违约,预付定金将做为卖方生产、装运等费用,将不予退还。卖方有权要求进一步索赔。
7.2如果卖方单方面取消合同而造成违约,买方将得到订单金额的10%作为损害补偿。对于进一步损害卖方不负任何责任。预付定金(无利息)将如数退还至买方。
7.3 如果买方无法及时付全款,卖方有权收取违约利息,利息金额等同于银行对本公司经常账户借记收取的费率,但应比届时适用的人民银行基本利率高出百分之十(10%)以上。
7.4 如果完全因卖方的原因而导致交货延迟,则买方可就每个完整日历星期,请求延期交付货物价款的0.5%作为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延期交付货物价款的5%。如果卖方在规定交付日期10周后仍未交付,买方有权撤销该合同。该定额赔偿应当视为清结了所有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8.其他条款
8.1 合约关系下双方应选择各自的责任履行地,在合约中注明。一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更换自己的地址,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另一方。
8.2 本销售合同的任何修改及/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否则视为无效。该条规定同样适用对该条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8.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交由海盐人民法院裁判。
8.4如果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应该或将不具有效性,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被认为是无效的条款将由法律允许的、能在最大范围内满足原条款法律和经济意向的条款所替代。